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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部分犬种俱乐部代表给公安部信访办公室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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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5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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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旋木猪爱上卷发(golden_dolly)<br/>&nbsp;<br/>公安部信访办公室:&nbsp;<br/><br/>反对对无过错的犬只实行总体“有罪推定”而滥用司法公权&nbsp;<br/><br/>“因为身高超过35厘米,我们就会被无情的灭杀。北京又爱又恨的家”这是六月十一日下午,北京部分养犬人代表自发在国都宠物公园召开的“北京41种大型犬烈性与否论坛”上,愤怒群众打出的标语牌之一。&nbsp;<br/>自二OO三年十月北京市出台的对41种所谓大型烈性犬和凡体高超过35厘米的成犬一律实行限养以来,由于缺乏社会公信力而广受质疑,这一盲流现象(请见附件1,二评611,盲流现象何时了?)也遭到了国际动物保护人士和世界动物保护组织的严厉批评,对将要举办的2008奥运会和我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了极坏的负面影响(见附件2)&nbsp;<br/>把清白、无辜、无过错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只定为犯罪嫌疑犬本身是极其荒谬的,进而又把它们作“有罪推定”的主体要进行整体搜捕和灭杀。在法制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如果有人虐待动物将被视为有罪,更何况是残害生命了,可这样荒唐的事在我国竟是政府行为,令人发指和不可思议。公安部门应该清楚&nbsp;,由于施行“有罪推定”制造过多少冤假错案。北京现有大型犬20万只左右,事实上多年来也还相安无事,和谐相处,如有侵人扰民事件完全可按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但自七月一日起,北京的公安部门将对无过错的大型犬及其主人作“有罪推定”实施搜捕和灭杀,这种行为严重的违背了国际司法的理念和实践,也违背了我国在1998年10月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国际公约早在1976年已生效)更违背了我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力,在不侵害他人的民主权利&nbsp;的前提下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我在社区养犬没有招谁惹谁,能和大家和谐相处,要你警察来干什么?况且这种行为是违反宪法和国际法的。原本只是政府的失误&nbsp;或主管部门执政能力的低下,出于部门的私意,习惯于偷懒、简单、粗暴、一刀切的行为准则,制定出&nbsp;35厘米限制的规定。北京本应是全国的首善之区,但这一35厘米的限定,被各地仿效,祸害八方,流毒全国。如果各地公安也仿效北京,将会带来大面积的不稳定因素,请公安部能予关注。由于体制上的缺陷,公安部门却成了这种盲流现象的帮凶,又成了直接侵犯公民民主权力的载体,这又何苦而为之?&nbsp;<br/>公民选择养犬或养何种犬“能够自主决定”根本不需要政府的行政许可,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已讲得很清楚了(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不设行政许可”。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制定管理和处罚条例来保障不养犬人群的权益,这也就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办法的表述。一些地方性法规与宪法这个根本大法有抵触的理应取消。国内有的城市已取消了收费和年检,北京市应根据行政许可法好好的检点一下自己错误的行政行为!另外,自九五年以来,向犬主人收取的高额现金已有十数亿之巨,养犬规费不能专款专用违背了养犬人的意愿,也违背社会公德,请公安部督促北京市公安局作出审计结果并于公布。&nbsp;<br/>驯养宠物是一种社会的文化现象,它与人文、社会发展、老龄、心理治疗和宠物经济学等许多学科有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养宠的人会越来越多,有其天然的合理性,敬请公安部能予经常的关注和指导。&nbsp;<br/>此致&nbsp;<br/>敬礼!&nbsp;<br/><br/>北京部分犬种俱乐部代表&nbsp;<br/>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nbsp;<br/>联系人:&nbsp;陈育华&nbsp;电话:81762372&nbsp;13641073090&nbsp;电邮:chenyuhua43@yahoo.com&nbsp;<br/>
发表于 2006-10-17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松狮冠军
支持啊!!!!!!!!!!!!!1
发表于 2008-6-17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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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0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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